,對侵害農民工權益者實施更嚴厲的懲處,對施害者起到警示懲戒作用。
3.簡化解決糾紛的法律程序,為農民工提供一條維權的“便捷通道”。
4.建立專門的維護農民工權益的無償法律救助機構,鼓勵法律志愿者積極參與,解決農民工的疑難問題,幫助農民工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進行訴訟,以維護農民工的各項合法權益。
社會救濟方面:
1.重視發(fā)揮新聞輿論在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方面的導向和監(jiān)督作用,更好地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。
2.勞動和社會保障、工會、婦聯(lián)、教育、工商等部門的積極參與,開辟多種農民工維權渠道。
3.開辟維權熱線,使農民工的權利及時得到維護。
4.建立維權監(jiān)督、舉報制度,使農民工權益受損的情況及時反饋給有關部門。
加強對農民工的培訓,提高農民工的素質為流出地的責任:
1.加大農村教育經費投入,提高農村勞動力的整體素質。
2.改變農村教育模式,培養(yǎng)適合農村及社會發(fā)展需要的人才。
3.加大對農村轉移勞動力的職業(yè)技能培訓。
4.加強對農村轉移勞動力法律知識的培訓。
流入地主要應從以下方面努力:
1. 加大對農民工崗前或其他職業(yè)技能的培訓。
2. 是為農民工接受繼續(xù)教育提供便利。
3. 是為農民工子女接受教育創(chuàng)造條件。
五、政府責任
1.政府擁有宏觀調控的權力,可以界定產權、配置資源、調整結構;
2.政府握有行政法規(guī)制定權,可以依據憲法的原則不斷完善針對農民工的各種法規(guī),約束對農民工的政策歧視和待遇不公,盡可能地使農民工享有公民和居民待遇;
3.政府有權通過各種手段(經濟的、法律的)對于拖欠克扣工資、勞動條件惡劣、無勞動安全保障措施的企業(yè)進行治理;
4.政府可以推動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;
5.政府可以進行保護農民權益的宣傳,擴大影響;
6.政府可以支持組建農民工維權組織;
7.政府可以在就業(yè)信息的發(fā)布、市場培育等方面發(fā)揮行政指導的作用;
8.政府可以開展農民工的教育和培訓。